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物价和工资水平的提高,我市现行的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明显偏低。根据豫办【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离退休干部各项经费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离退休干部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及时调整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特需经费、交通费和离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以及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特支费标准”的要求,根据豫老【2006】5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厅局级800元、县处级700元、县处级以下人员600元。
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仍执行每人每年100元。
三、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特质经费标准调整,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及需要安排,
四、所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