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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关于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时间:2015-01-12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本项规定包含两项禁止性要求,一是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不得“借机敛财”。本项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本项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本项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本项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是一种人之常情。本项规定所禁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大摆宴席、奢侈浪费,不符合党员干部的形象,引起群众的不满和猜疑,造成不良影响;另一种是借机敛取钱财。对于借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追究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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