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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干部、教职工退休工作的若干规定 宛医专党办〔2007〕13号

作者:时间:2008-03-19点击数:

关于做好我校干部、教职工退休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做好我校干部、教职工退休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退休手续的办理。处级干部的退休手续由校组织部办理;科级干部退休手续由校人事处、组织部共同办理;其他人员的退休手续有校人事处办理。

二、退休谈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中层正职干部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由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中层副职干部和副高级职称人员,由党委主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学校其他主管领导进行谈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副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人员,由组织部或人事处进行谈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干部和初级职称及工勤人员,由各处(室)、系(部)党政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提前告知。对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校组织部或人事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退休手续办理后应将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给谈话领导。

四、颁发退休证书。可参照市委老干部局处级干部退休时颁发退休证书的做法办理。

五、慰问。为体现党对干部和教职工的关怀,退休时学校赠送纪念品一份。开支额按不超过下列标准掌握:中层正职干部和正高职称人员260元、中层副职干部和副高职称人员200元、副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人员150元、其他同志100元。

六、附属医院和服务中心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南阳医专党委办公室

南阳医专校长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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